(2016)陕0630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周仁红与崔旭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仁红,崔旭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30执70号申请执行人周仁红,男,197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执行人崔旭红,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申请执行人周仁红与被执行人崔旭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5)宜川民初字第00137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递交的执行申请,该案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确定执行标的为5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仁红于2016年10月9日,以与被执行人崔旭红达成和解并已全部兑现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经本院审查:周仁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其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5)宜川民初字第001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古世明执行员 寇 欣执行员 候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黑艳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