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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三商初字第14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千雪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广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辉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千雪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广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辉,郭桂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三商初字第1429号原告哈尔滨市千雪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双路502室。法定代表人李吉良,男,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明,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龙川路1498号。法定代表人梅宇晖,男,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郭桂欣,黑龙江全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辉,男,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广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其建一学生宿舍楼一标段项目部负责人,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哈尔滨市千雪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哈尔滨市千雪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市千雪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184元,减半收取计11092元,由原告哈尔滨市千雪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 强人民陪审员 马 娜人民陪审员 韩志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欣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