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2民初17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胡传丽、吕荣堂和陈家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传丽,吕荣堂,陈家宏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2民初1798号原告:胡传丽,女,1968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告:吕荣堂,女,1964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陈家宏,男,1972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传丽、吕荣堂与被告陈家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传丽、吕荣堂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传丽、吕荣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胡传丽、吕荣堂负担。审 判 长 栾俊华代理审判员 张 丁人民陪审员 周柱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健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予或不准予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