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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3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安徽阳光面粉有限责任公司与黄大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阳光面粉有限责任公司,黄大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3执31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阳光面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法定代表人:方申稳,该××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大庆,男,1952年9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执行安徽阳光面粉有限责任公司与黄大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大庆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阳光面粉有限责任公司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先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志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