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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1执3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湖北神河汽车改装(集团)有限公司与云龙县银铜矿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神河汽车改装(集团)有限公司,云龙县银铜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1执3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北神河汽车改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茶店镇大岭山村。法定代表人金元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云龙县银铜矿,住所地:云南省云龙县检槽乡。法定代表人杨绍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神河汽车改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龙县银铜矿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北神河汽车改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龙县银铜矿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云龙县银铜矿已经主动履行了和解协议,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6)鄂0321民初7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 平审判员 张绪堂审判员 王元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梅将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