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3民初14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施文敬与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原江苏登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夏峻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文敬,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原江苏登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夏峻,吴立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3民初1440号原告:施文敬,女,1975年5月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被告: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原江苏登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城向阳西路98号。法定代表人:王金叶,董事长。被告:夏峻,男,1971年2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被告:吴立和,男,1966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原告施文敬诉被告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夏峻、吴立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文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文敬撤诉。案件受理费2129元,减半收取1064元,退回原告1065元。审 判 长 :刘钰满代理审判员 :沈晓宁人民陪审员 :边丽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 杨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