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587苏州伟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柴伟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伟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柴伟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7民初587号原告:苏州伟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齐陆北路10号。法定代表人:方培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风华,系公司员工。被告:柴伟明,男,1964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伟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柴伟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伟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柴伟明的起诉,系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伟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柴伟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325元,由原告苏州伟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苏林泉代理审判员 宁 璐人民陪审员 徐秀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戴梦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