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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2民初29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许正华与谭明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正华,谭明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2民初2933号原告许正华,男,汉族,湘潭县人。被告谭明芬,男,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建设北路190号.负责人候德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奇,男,系该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正华与被告谭明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正华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正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20元,减半收取1910元,原告许正华自愿负担。审 判 员  谭明展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 来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