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4民初29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张军与苍南宝生农产品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苍南宝生农产品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民初2985号原告:张军,男,198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苍南宝生农产品经营部,住浙江省苍南县。法定代表人:吴秋香。原告张军与被告苍南宝生农产品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张军负担。审 判 长 刘兴宝人民陪审员 林弦声人民陪审员 林 晖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范彬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