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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4民初29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张军与苍南宝生农产品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苍南宝生农产品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民初2985号原告:张军,男,198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苍南宝生农产品经营部,住浙江省苍南县。法定代表人:吴秋香。原告张军与被告苍南宝生农产品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张军负担。审 判 长  刘兴宝人民陪审员  林弦声人民陪审员  林 晖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范彬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