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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执监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陈正义与郴州新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正义,郴州新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执监39号申请执行人陈正义。被执行人郴州新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青年大道11号湘南风情康居园1栋3-4层。法定代表人黄国良,该公司董事长。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的陈正义与郴州新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陈正义向本院申请,称本院立案执行涉被执行人郴州新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案件较多,便于统一分配财产,请求将该案提级至本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郴北民二初字第1700号民事判决书由本院执行。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眭 勇审判员 廖 军审判员 陈春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实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