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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6民初190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友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万德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友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万德旺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6民初19097号原告:友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于明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晓文,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青柳,该公司员工。被告:万德旺,男,1987年7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平度市。原告友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万德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因已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友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04.95元,由原告友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已履行)。代理审判员  陆维溪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梁诗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