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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执22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卫东与李太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卫东,李太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1执2253号申请执行人陈卫东,男,1966年9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太富,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巩民初字第39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李太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太富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太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太富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七万六千四百六十七元二角一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化冰审判员  李敬宾审判员  李喜昌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 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