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6民初26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义华诉被告孔红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义华,孔红红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6民初2600号原告张义华,男,1983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贵州省威宁县。被告孔红红,男,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威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义华诉被告孔红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义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义华承担。审判员 江 雷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祖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