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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25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庞凯凯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凯凯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525刑初138号公诉机关泽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庞凯凯,男,1985年2月8日出生,住山西省泽州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6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泽州县人民检察院以泽检公诉刑诉(2016)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凯凯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泽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秀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凯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泽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庞凯凯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东大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泽州县下村镇成庄村路段时,被泽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在送检的庞凯凯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6.5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庞凯凯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庞凯凯供认指控事实,未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庞凯凯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东大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泽州县下村镇成庄村路段时,被泽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庞凯凯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6.5mg/100ml。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庞凯凯的供述。2、证人白某的证言。3、泽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材料、被告人庞凯凯的到案经过材料、查获证明材料。4、被告人庞凯凯的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5、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理化检验报告。6、被告人庞凯凯的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7、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8、晋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9、被告人庞凯凯的户籍证明材料。以上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经质证,被告人庞凯凯均无异议。上述证据之间可互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证实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应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庞凯凯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庞凯凯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维护公共安全,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庞凯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张书亮代理审判员  麻炜炜人民陪审员  崔莉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梁聂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