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621民初15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21民初1539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85年4月6日出生。被告樊某某,男,汉族,1973年12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故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黄远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米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