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刑终20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陈某盗窃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某成,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刑终2031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成,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男。因本案于2016年3月3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一案,被害人朱某成向原审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审法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2016)深龙法刑初字第192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成的起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成不服该裁定,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该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原审被告人陈某盗窃上诉人财物,涉案财物并没有毁坏灭失,属于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情形,依法应当通过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方式弥补被害人损失,上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原审法院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 国 儿审判员 涂 平 一审判员 肖 艾 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敏(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