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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02民初28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梅占利与张宗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占利,张宗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02民初2834号原告:梅占利,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张宗立,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原告梅占利诉被告张宗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梅占利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占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占利撤诉。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计107元,由原告梅占利负担。审判员  肖应友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聂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