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02民初28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梅占利与张宗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占利,张宗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02民初2834号原告:梅占利,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张宗立,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原告梅占利诉被告张宗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梅占利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占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占利撤诉。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计107元,由原告梅占利负担。审判员 肖应友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聂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