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黄剑申请执行赖雪绒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剑,赖雪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652号申请执行人黄剑,男,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被执行人赖雪绒,女,汉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关于黄剑申请执行赖雪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2015)大民初字第61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由被告赖雪绒于2015年8月1日起至2016年6月1日止,每月20日前按月归还原告黄剑借款人民币20000元至200000元借款全部还清为止;二、由被告赖雪绒于2016年8月1日前支付原告黄剑借款利息21955元。案件受理费2525元、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承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申请执行,要求执行2015年10月份应还借款200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赖雪绒下落不明,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赖雪绒到案称其至2016年4月止,已陆续履行了部分的还款义务。经与申请执行人黄剑核实,确认属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赖雪绒在执行期间自动履行了调解确定的部分还款义务,本案执行标的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大理市人民法院的(2015)大执字第652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董志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艳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