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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执36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姜兆运与朱秀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兆运,朱秀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02执3615号申请执行人:姜兆运,男,1985年4月2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朱秀娟,女,1990年4月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作出的(2016)鲁1302民初63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朱秀娟名下的鲁Q×××××号牌小型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葛志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士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