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财保7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张廷立、河南点亮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廷立,河南点亮实业有限公司,河南龙都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常亮,刘军岭,宋羿廷,杨丽红,杜华,闫豪杰,吕宏彬,宋颜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财保714号申请人张廷立,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王广福、王松,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河南点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57号23层23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92000035217。法定代表人于璐璐。被申请人河南龙都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二七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103000001995。法定代表人宋羿廷,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68********。被申请人常亮,男,198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刘军岭,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公民身份号码::410123197609100035。被申请人宋羿廷,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申请人杨丽红,女,196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申请人杜华,男,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闫豪杰,男,1982年5月25日,汉族,住郑州市。被申请人吕宏彬,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宋颜军,男,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申请人张廷立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河南点亮实业有限公司、河南龙都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常亮、刘军岭、宋羿廷、杨丽红、杜华、闫豪杰、吕宏彬、宋颜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3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点亮实业有限公司、河南龙都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常亮、刘军岭、宋羿廷、杨丽红、杜华、闫豪杰、吕宏彬、宋颜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3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宜勇代理审判员 陈晓菲人民陪审员 刘怀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瑞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