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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8民初11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湖市宜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席志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宜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席志鑫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8民初1166号原告:芜湖市宜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芜湖市瑞祥路88号皖江财富广场A1楼8-9层。委托代理人:谭啸,安徽纬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席志鑫,男,198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合漳乡大港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宜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席志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席志鑫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薛 萍审 判 员  张晓燕人民陪审员  严子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牧笛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