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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2民初17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张绍青与吴镇宗、吴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绍青,吴镇宗,吴丽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2民初1760号申请人:张绍青,男,195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蔡云龙,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镇宗,男,197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申请人:吴丽芳(系被告吴镇宗配偶),女,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张绍青与吴镇宗、吴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绍青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吴镇宗、吴丽芳银行资金6900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使将来的法院判决难以执行,原告张绍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镇宗、吴丽芳银行资金690000元(1、户名:吴镇宗,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云霄支行,账号:6222021409000XXXXXX;2、户名:吴镇宗,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云霄支行,账号:6217001850008XXXXXX;3、户名:吴丽芳,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云霄支行,账号:6227001852790XXXXXX),期限为2017年10月9日。案件申请费3970元,由张绍青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柳福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育玲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