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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1民初17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吕连国与吕忠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连国,吕忠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1731号原告吕连国,男,汉族。被告吕忠文,男,汉族,成年人,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连国诉被告吕忠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连国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连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3元,减半收取62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林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