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21民初17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吕连国与吕忠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连国,吕忠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1731号原告吕连国,男,汉族。被告吕忠文,男,汉族,成年人,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连国诉被告吕忠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连国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连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3元,减半收取62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林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