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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财保3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金莲姬与被申请保全人赵信淑、金衡太、金振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财保368号申请保全人:金莲姬。被申请保全人:赵信淑。被申请保全人:金衡太。被申请保全人:金振斌。申请保全人金莲姬与被申请保全人赵信淑、金衡太、金振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金莲姬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金莲姬的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保全人金莲姬撤回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费5,000.00元(申请保全人已预交),退还申请保全人金莲姬5,000.00元。审判员  车一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