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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1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李春阳与被执行人白长合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春阳,白长合,白明会,李春阳,白长合,白明会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执272号申请人李春阳,男,生于1989年9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白长合,男,汉族,生于1947年2月,住南召县。被执行人白明会,女,汉族,生于1994年9月,住南召县。申请人李春阳与被执行人白长合等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2015)南召民初字第010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暂时终结本案执行,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执27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孝才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鹏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