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1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李春阳与被执行人白长合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春阳,白长合,白明会,李春阳,白长合,白明会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执272号申请人李春阳,男,生于1989年9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白长合,男,汉族,生于1947年2月,住南召县。被执行人白明会,女,汉族,生于1994年9月,住南召县。申请人李春阳与被执行人白长合等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2015)南召民初字第010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暂时终结本案执行,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执27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孝才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鹏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