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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21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周小微、金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小微,金萍,章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2161号申请执行人周小微,女,198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瑞安市人,住瑞安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辉,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金萍,女,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瑞安市人,住瑞安市。被执行人章帆,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瑞安市人,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周小微与被执行人金萍、章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293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2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金萍、章帆偿还申请执行人周小微借款99266.67元并支付利息(自2012年2月26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执行人金萍偿还周小微借款650219.9元并支付利息(自2012年2月26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同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履行案款,亦未申报财产状况。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工行、农行、建行、中行等金融机构,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仅有零星存款余额,无执行价值。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金萍、章帆名下有坐落于瑞安市玉海街道后垟村建材贸易公司宿舍XX室(产权证号:00××61)的房产,抵押于公积金瑞安中心,本院已裁定查封,因处置周期较长,暂无法变现。向浙江省公安厅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金萍、章帆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反馈表、房产查询资料、短信记录等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216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杜荣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阮选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