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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5执24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胡勇与贺金武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解除查封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勇,贺金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5执24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胡勇,男,汉族,1981年9月2日出生,胡勇汽车修理厂业主。被执行人贺金武,男,汉族,1971年7月25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的(2016)宁0205执245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贺金武与李荣莉共同所有的位于石嘴山市惠农区惠丰路摩尔家园8幢1单元501号房屋壹套予以查封,现因被执行人贺金武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贺金武与李荣莉共同所有的位于石嘴山市惠农区惠丰路摩尔家园8幢1单元501号房屋壹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德亮审判员  尹国玉审判员  李韶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安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