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81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赖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81刑初745号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某,龙海市九湖清香废品回收中心经营者,因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分别于2015年10月28日、2016年2月4日被司法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6年5月18日刑事拘留,同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6)6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黄思佳、被告人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4日,龙海市人民法院以(2014)龙民初字第57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龙海市九湖清香废品回收中心(负责人系被告人赖某)应支付邓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工伤医疗补助等共计70855.32元。后龙海市九湖清香废品回收中心上诉,因龙海市九湖清香废品回收中心未能在法定时间内缴纳上诉费,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裁定于2015年4月2日生效后,被告人赖某未履行支付义务。2015年5月6日,邓某向龙海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向被告人赖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被告人赖某拒绝报告财产情况。龙海市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10月28日、2016年2月4���先后两次对被告人赖某司法拘留十五日。2015年10月份,被告人赖某花费26500元将龙海市九湖清香废品回收中心搬迁至漳州市芗城区南星村。被告人赖某有能力履行,仍拒不执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2016年5月23日,经龙海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赖某一次性支付邓某赔偿款35000元,邓某放弃剩余赔偿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对被告人赖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邓某、张某、李某的证言;龙海市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5769号民事判决书、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漳民终字第624号民事裁定书及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证明书、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拘留决定书及回执、执行笔录、送达回证、执行情况报告;龙海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报告、归案经过;赖某的��籍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执行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归案后,被告人赖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赖某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赖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审前社会调查报告,对被告人赖某可宣告缓刑,但被告人赖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碧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 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