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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3民初20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泾阳县蒙秦商务宾馆有限公司诉王某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泾阳县蒙秦商务宾馆有限公司,王某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3民初2021号原告:泾阳县蒙秦商务宾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某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泾阳县蒙秦商务宾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泾阳县蒙秦商务宾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泾阳县蒙秦商务宾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泾阳县蒙秦商务宾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泾阳县蒙秦���务宾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景花蓉代审 判员  王金梅人民陪审员  张百禹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段旭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