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2民初97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赵久纯与上海嘉定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东莞市虎门分公司、上海嘉定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久纯,上海嘉定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东莞市虎门分公司,上海嘉定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益海(广州)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9739号原告:赵久纯,男,汉族,1964年9月18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被告:上海嘉定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东莞市虎门分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虎门镇港口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87944071J。负责人:常勇。被告:上海嘉定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镇城中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147397596646。法定代表人:曾召顺。被告:益海(广州)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江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1675559533XP。法定代表人:陈栋。本院受理原告赵久纯诉被告上海市嘉定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东莞市虎门分公司、上海嘉定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益海(广州)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益海(广州)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涉案产品由益海(广州)粮油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益海(广州)粮油工业有限公司的所在地为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江大道2号,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之规定,此案应当向益海(广州)粮油工业有限公司所在地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请求本院将此案移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上海嘉定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东莞市虎门分公司的住所地在东莞市虎门镇,故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益海(广州)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熊 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何丽姗王超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