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刑初12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谢国庆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国庆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7刑初122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国庆,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被撤销缓刑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2011年3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6月7日被捉获,次日因吸毒被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8日被依法逮捕。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6]1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国庆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因被告人谢国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本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熊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国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谢国庆在本区陶家镇针织城百可广场赖火锅店门前的停车场,因对以前被害人方某1看不起自己的事情不满,遂用铁棒将方某2停放在此的渝B×××××广汽本田歌诗图轿车的前、后挡风玻璃及前挡风玻璃太阳膜砸坏。方某2赶到现场后,谢国庆还对方某1进行语言挑衅,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砸坏的前、后挡风玻璃及太阳膜共计价值5710元。2016年6月7日,谢国庆在重庆市渝中区小什字被民警捉获。案发后,被告人谢国庆已赔偿被害人方某1全部经济损失,方某1谅解谢国庆。上述事实,被告人谢国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材料,被害人方某2的陈述,证人张某、刘某、廖某的证词,指认现场笔录及相关照片,辨认笔录,价格鉴证结论书,到案经过,视频截图,协议书及谅解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2009)九法刑初字第352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被告人谢国庆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国庆无视社会公共秩序,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571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谢国庆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谢国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谢国庆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予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国庆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2日,即自2016年6月23日起至2017年4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艳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