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08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山鹰集团与被告潘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山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潘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8民初833号原告黑龙江山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宫某某。委托代理人孟某某,该公司员工。被告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山鹰集团与被告潘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鹰集团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之行为实属自愿,其意识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鹰集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燮阳人民陪审员  张文学人民陪审员  吴淑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郑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