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民初96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陈志谋与被告蔡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谋,蔡金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9645号原告:陈志谋,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水金,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连仕,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蔡金凤,女,198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原告陈志谋与被告蔡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30日以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志谋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雄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勤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