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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03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邓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503刑初244号公诉机关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某,男。2013年9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6年7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麦积区看守所。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以天麦检诉刑诉[2016]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飞、赵巧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3月16日1时许,被告人邓某某攀爬电杆、翻越窗户进入天水市麦积区花牛镇阳坡村村民张某某家中,盗窃张某某现金5300元。2016年7月12日,被告人邓某某在其父亲邓某的陪同下到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花牛派出所自首。2016年4月25日,被告人邓某某父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公诉机关就其指控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邓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且系累犯。建议对被告人邓某某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邓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6日1时许,被告人邓某某窜至天水市麦积区花牛镇阳坡村,采取攀爬电杆、翻越窗户进入村民张某某家中,盗得现金5300元。2016年4月25日,被告人邓某某父亲邓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2016年7月12日,被告人邓某某在其父亲的陪同下到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花牛派出所自首。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花牛派出所受案登记表,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立案决定书,被害人张某某的报案材料。证明本案来源及被害人张某某现金被盗的事实。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张彬林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邓某的证言,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天)公勘[2016]K6205030000002016050012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天水市麦积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天)公(麦)鉴(手)字[2016]2号手印鉴定书,被告人邓某某供述及现场指认笔录。证明2016年3月16日1时许,被告人邓某某窜至麦积区花牛镇阳坡村村民张某某家中,盗得张某某现金5300元的事实。3.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花牛派出所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7月12日,被告人邓某某在其父亲的陪同下到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花牛派出所自首的事实。4.被害人张某某出具的收据、谅解书。证明2016年4月25日,邓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的事实。5.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13)天秦刑初字第200号、(2014)天秦刑初字第265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邓某某有犯罪前科、系累犯的事实。6.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邓某某出生时间和户籍所在地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且能够证明本案犯罪事实及量刑事实,符合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要求,客观、关联、合法,已作为本案定案根据当庭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之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邓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其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为了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2日起至2017年5月1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晓娟审 判 员  马秋云人民陪审员  高建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启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