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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执6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魏跃彬与王洪强、郑文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跃彬,王洪强,郑文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81执657号申请执行人魏跃彬,男,198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王洪强,男,1989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郑文娟,女,198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申请执行人魏跃彬与被执行人王洪强、郑文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6)鲁1581民初136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王洪强、郑文娟的银行存款375000元(如划拨:划拨至临清市人民法院,本院开户行: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9150115070042050004643)。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其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建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