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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4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黄某某失火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24刑初236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6年4月7日被修水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6日被修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检察院以修检公诉刑诉(2016)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失火罪,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修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陈蒙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修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7日,被告人黄某某在修水县漫江乡杜市村“张家湾”山场祭坟时,不慎引发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27.57公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失火罪。同时,被告人黄某某具有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7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及其妻子携带火纸和祭品在修水县漫江乡杜市村“张家湾”山场祭拜其祖母的坟,被告人黄某某用打火机点燃火纸,燃着的火纸被风吹落至周围的茅草堆里,引发山火,造成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火灾过火有林面积27.57公顷。案发当天,被告人黄某某到修水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赔偿了村民黄未清的经济损失共计3000元,并补偿了漫江乡政府扑火工资共计15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且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7日下午15时许,我看见“张家湾”山场着火了,便立即跑去看,在马路上看到黄某某及其妻子,黄某某扛着锄头,提着篮子。后来,我便上山到起火的坟边,看到坟前有祭祀用的一边猪头、两条鱼等祭品,但祭品都被烧焦了。黄某某和妻子又回到坟边,黄某某说,是他祭坟时,用打火机点燃火纸,燃着的火纸被风吹落至周围的茅草堆里,引发了山火。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黄某某的细姨夫。2016年2月7日下午15时许,我姨夫黄某某打电话给我说,快来帮他扑火,因他在“张家湾”山场祭坟时引发了山火。后来,我便赶去扑火。3、被告人黄某某在侦查机关及开庭审理过程中交待了全部犯罪事实。且与证人证言相互吻合。4、修林鉴字(2016)第015号森林案件鉴定报告书证实:此次火灾过火有林面积27.57公顷。5、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归案说明证实:案发当日,被告人黄某某到修水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7、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黄某某于1968年2月18日出生。8、收款收据证实: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赔偿了村民黄未清的经济损失共计3000元,并补偿了漫江乡政府扑火工资共计15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因疏忽大意,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赔偿了村民的经济损失,并补偿了扑火工资,具有悔改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匡才金人民陪审员  陈沾雄人民陪审员  徐哲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朱小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