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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1民初19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唐成春与李落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成春,李落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521民初1979号原告:唐成春,男,汉族,1967年7月20日生,住安徽省当涂县。委托代理人:杨宗利,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落户,男,汉族,1974年11月8日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浍水东路277号。负责人:尹瑞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龙,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成春与被告李落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夏兰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唐成春的委托代理人杨宗利,被告人保宿州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文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落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成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26057.9元、后期医疗费6000元、误工费20100元、护理费8565元、交通费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营养费3150元、残疾赔偿金5387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872.3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鉴定费1900元、摩托车维修费1000元,合计130577.2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7日,李落户驾驶皖L×××××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当涂县姑孰镇提署东路城郊中学路段处,与其驾驶的皖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其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当涂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李落户负事故全部责任,其无责任。其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六医院住院治疗22天。经安徽公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伤残十级;后期医疗费评定为6000元左右;误工期限以伤后150天为宜,护理期限以伤后75天为宜,营养期限以伤后105天为宜。皖L×××××号车辆在人保宿州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具状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李落户庭后向本院提交其垫付5000元的收条一张,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被告人保宿州市分公司辩称:1、对事故发生事实无异议,责任认定有异议,唐成春无证驾驶无牌车辆,有过错。2、皖L×××××号车辆在其公司投保了强制险及不计免赔10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3、医疗费扣除15%非医保用药。唐成春系农村户籍,对误工证明真实性有异议,应提供纳税证明;失地证明、征地协议有异议,村委会不具有征收土地的权利。司法鉴定意见系单方委托,且内固定在位,尚未治疗终结,要求重新鉴定,即使构成伤残,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按农村标准计算,精神抚慰金应不超过5000元。误工期限认可90天,标准过高。护理期限认可45天。营养期限认可60天。后期医疗费待发生后另行主张。交通费认可2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车辆维修费无异议。鉴定费发票公司不承担,车辆维修费无异议。诉讼费、鉴定费其公司不承担。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结合双方当庭陈述和抗辩,确认以下事实:2015年12月7日,李落户驾驶皖L×××××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当涂县姑孰镇提署东路城郊中学路段处,与唐成春驾驶的皖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唐成春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当涂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李落户负事故全部责任,唐成春无责任。2015年12月7日至2015年12月29日,唐成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六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12月15日行“左肩峰端骨折切开、关节复位内固定术”,医疗费合计26057.9元。2016年5月11日唐成春经安徽公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为:1、左上肢损伤致肩关节功能障碍属伤残十级;后期医疗费6000左右;误工期限以伤后150天为宜,护理期限以伤后75天为宜,营养期限以伤后105天为宜,以上均包括住院治疗期间。皖L×××××号车辆在人保宿州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李落户垫付5000元,包含在唐成春的诉请之内。另查明,唐成春,1967年7月20日生,系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洞阳村新农自然村30号居民。耿洪珍系唐成春母亲,1937年12月10日出生,耿洪珍共生育四个子女,有四个抚养义务人。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交通事故,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落户负事故全部责任,唐成春无责任。人保宿州市分公司对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经审理查明,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故事实客观、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对该事故责任认定书予以采信。皖L×××××号车辆在人保宿州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则人保宿州市分公司应在交强险各项赔偿限额内先行赔付,超过交强险赔付的部分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替代赔偿责任。参照安徽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结合本案查明事实,对唐成春的损失支持如下:一、医疗费26057.9元。人保宿州市分公司抗辩扣除非医保用药,其未能举证证明所属非医保用药部分,故对人保宿州市分公司扣除非医保用药的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信。二、残疾赔偿金53872元(26936元/年×20年×10%)、后期医疗费6000元、误工费20100元(134元/天×150天)、精神抚慰金6000元、及鉴定费1900元。人保宿州市分公司抗辩系单方委托鉴定,要求重新鉴定。经审查,该鉴定意见是经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定意见书伤情依据与出院记录的诊治过程基本吻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的应予重新鉴定的情形,且人保宿州市分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故本院对重新鉴定的要求不予准许,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依法予以采信。唐成春提供当涂县按通仓储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务工证明、工资表、当涂县姑孰镇洞阳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失地证明及征地协议等证据,该些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实,事故发生之前,唐成春家庭承包地被征用,在城镇从事瓦工工作满一年以上,故残疾赔偿金可以参照城镇标准计算;误工损失参照上一年度安徽省建筑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48895元/年计算,亦属合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人保宿州市分公司抗辩后期医疗费待发生后另行主张。唐成春已行“左肩峰端骨折切开、关节复位内固定术”,后期行取内固定术的医疗费将必然发生,且后期医疗费经司法鉴定为6000元,为减少诉累,唐成春主张后期医疗费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唐成春因事故导致伤残,遭受了较大的精神伤害,本院酌定精神抚慰金为6000元。鉴定费是唐成春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且该费用已实际支付,故本院对人保宿州市分公司抗辩不认可的意见不予采信。三、被抚养人生活费2154.25元(17234元/年×5年÷4人×10%)。耿洪珍系唐成春母亲,其有四个抚养义务人,唐成春的残疾赔偿金参照城镇标准计算,故耿洪珍被抚养人生活费可以参照城镇标准计算。四、护理费8565元(75天×114.2元/天);营养费3150元(30元/天×10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30元/天×22天);车辆维修费1000元;交通费酌定为400元。综上,唐成春的各项损失合计为129859.15元。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替代赔偿原告唐成春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摩托车维修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2100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替代赔偿原告唐成春医疗费、后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摩托车维修费等各项损失合计8859.15元。综合上述一、二项判决及李落户垫付款情况,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唐成春,合计124859.15元(129859.15元-5000元)。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支付给被告李落户垫付款5000元。四、驳回原告唐成春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赔偿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456元,被告李落户负担96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负担13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兰兰二O二O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魏 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