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81民初20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福州现代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梁璋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现代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璋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81民初2029号原告福州现代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68号宏利大厦公寓楼12D。法定代表人:朱正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金虎,福建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璋瑜,男,1974年3月出生,住邵武市。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诉讼请求:梁璋瑜向福州现代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2年度物业服务费361元及公摊电费24.10元、2013年度物业服务费361元及公摊电费31.30元、2014年度物业服务费361元及公摊电费41元。原告当庭变更各年度物业服务费为352.08元。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梁璋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福州现代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056.24元、公摊电费96.40元,合计1,152.6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梁璋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邓林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林丽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