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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7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黎某与谌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谌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7民初448号原告:黎某,女,198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被告:谌某,男,1985年10月31日出生,彝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原告黎某诉被告谌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黎某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黎某负担。审判员  王培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曾智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