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7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黎某与谌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谌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7民初448号原告:黎某,女,198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被告:谌某,男,1985年10月31日出生,彝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原告黎某诉被告谌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黎某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黎某负担。审判员 王培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曾智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