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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102执1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魏辽与任治军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辽,任治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102执1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辽,男,1982年出生。被执行人任治军,男,1964年出生。本院在执行魏辽与任治军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任治军履行(2015)阿克苏垦民初字第0007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980878元(暂不含迟延履行利息)、执行案件受理费12208元,但被执行人任治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以(2016)兵0102执106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任治军租赁的位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四团十六连的491.58亩土地上种植的竹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任治军租赁的位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四团十六连的491.58亩土地上种植的竹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宏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魏玉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