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执12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李新义与李志德、梁继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义,李志德,梁继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1259号申请执行人李新义。被执行人李志德。被执行人梁继涔。本院在执行李新义与李志德、梁继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四查,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李志德名下的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江审 判 员 王根培代理审判员 王信甲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阚吉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