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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执12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李新义与李志德、梁继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义,李志德,梁继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1259号申请执行人李新义。被执行人李志德。被执行人梁继涔。本院在执行李新义与李志德、梁继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四查,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李志德名下的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江审 判 员  王根培代理审判员  王信甲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阚吉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