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9民初18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王露露与张学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红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露露,张学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红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9民初1806号原告:王露露,女,199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大海,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学伟,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红山支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新华路南段2号。主要负责人:朱大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仕斌,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晶晶,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露露诉被告张学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红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露露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露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王露露负担。审判员 马艳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薪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