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2民初54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吕永太与沛县河口镇袁圩子村民委员会、吕永敬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永太,沛县河口镇袁圩子村村民委员会,吕永敬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5437号原告:吕永太,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品。原告:沛县河口镇袁圩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梁锡铜。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安华。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运凤。第三人:吕永敬,男。原告吕永太与被告沛县河口镇袁圩子村民委员会、吕永敬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吕永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吕太永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朱 杰审 判 员 刘淑云人民陪审员 王传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夏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