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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4民初51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杨丽与刘裕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刘裕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4民初5166号原告杨丽。被告刘裕宾。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丽与被告刘裕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丽以与被告刘裕宾私下协商为由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爱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季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