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81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康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3民初8119号原告康某,农村居民。被告崔某,农村居民。原告康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许月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某、被告崔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康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便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酗酒成性,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挣钱原告分文未见。双方告无共同语言,且被告无事生非,常常因为一件小事无缘无故与原告争吵不休,长此以往,双方矛盾日益加深。后原告忍受不了被告的种种行为,于2014年3月份离开家在外打工至今。现原、被告已分居两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也已经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崔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感情尚可,但被告有酗酒的习惯,曾动手打伤过原告。2014年3月份,原告离家去北京打工,期间从未回家。原告于2016年8月26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1份以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佐证,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如夫妻感情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应准许离婚。本案中,原告康某与被告崔某虽然结婚时间较长,但原告于2014年3月份外出打工后从未回家,夫妻双方聚少离多,夫妻感情日渐淡薄,夫妻关系难以维持。庭审中,虽经本院主持调解,但原告离婚意愿坚决,原、被告在本院给出的合理时间内仍未自行调解和好,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康某与被告崔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崔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许月翠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晓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