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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02执10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李七明与张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七明,张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02执1091号申请执行人:李七明,男,1972年2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代理人:兰玉清,女,1978年10月20日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张旭,男,1983年5月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李七明与被执行人张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的(2015)雁江民初字第38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2016年7月15日,权利人李七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资阳市雁江区各金融机构、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张旭仍欠申请执行人李七明借款25万元及逾期利息、延迟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公告费6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5)雁江民初字第38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飞审判员 杨测建审判员 谭雪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建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