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苏永健与姜鹏、姜华杰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永健,姜鹏,姜华杰,江苏华大海洋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弶港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执314号申请执行人:苏永健,男,1991年5月7日生,汉族,住所地在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姜鹏,男,1983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所地在江苏省东台市。被执行人:姜华杰,男,1960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在江苏省东台市。被执行人:江苏华大海洋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沿海经济区海产品加工园区;法定代表人:姜华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东台弶港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沿海经济区海产品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姜华杰,该公司执行董事。苏永健依据上海仲裁委(2014)沪仲案字第1195号调解书申请执行姜鹏、姜华杰、江苏华大海洋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弶港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因本案被执行人均在东台市,本院认为由东台市人民法院执行更为适宜。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永健依据上海仲裁委(2014)沪仲案字第1195号调解书申请执行姜鹏、姜华杰、江苏华大海洋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弶港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一案由东台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卫民审 判 员 冯殿明审 判 员 张永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代) 李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