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2民初10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朱明祥与郑州市福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泓豫薯业制品分公司、郑州市福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明祥,郑州市福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泓豫薯业制品分公司,郑州市福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卢强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2民初1087号原告:朱明祥,男,195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仝乐峰,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福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泓豫薯业制品分公司,住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负责人:卢强福。被告:郑州市福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中牟县。法定代表人:卢强福。被告:卢强福,男,196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原告朱明祥与被告郑州市福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泓豫薯业制品分公司、郑州市福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卢强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赵世英人民陪审员 梁红涛人民陪审员 丁宇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法官 助理 高 天书 记 员 曹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