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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5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董俊山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俊山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05刑初274号公诉机关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俊山,男,1980年8月2日出生,户籍地吉林省长岭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二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俊山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玉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俊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2日20时许,被告人董俊山酒后驾驶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长春市二道区乾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远达大街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董俊山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1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董俊山无异议,且有在案证据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俊山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俊山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