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5民初29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隆化镇西山村第三村民组与杨德才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化县隆化镇西山村第三村民组,杨德才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2967号原告:隆化县隆化镇西山村第三村民组。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西山村。负责人:王付喜,组长。电话:152XX****XX。被告:杨德才,住隆化县。电话:150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隆化县隆化镇西山村第三村民组诉被告杨德才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隆化县隆化镇西山村第三村民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震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